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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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5 23: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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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神雾决定
〔2022〕128号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科技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股份公司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未年吴道第五十条、计洪收函第五十一条的年度年度规定。吴道洪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结束集团警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月内有限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提高守法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