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对中金公司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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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机构监会金公具决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1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投资违反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对中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笔场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外期为非第三十二条的权合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约对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手方司出示函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专业者证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